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法解释是什么
所谓雇佣童工进行繁重累活引发身体损伤的罪行,主要涉及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体能健康权益的保护。
这一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雇请未满法定年龄(16岁)的青少年参与超负荷的体力工作,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又或处于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害性的危险环境中进行劳作,并且情节严重者。
其所侵害的客体首先便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
在客观层面上,主要体现为僱佣未达法定年龄的青少年从事超出其承受能力范围的体力劳动,或者是在下水道、井下等高风险、有害环境中进行高强度任务,以及在强烈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害性等各种危险环境中进行的各种活动,以上这些做法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当然,这种罪行的实施者主要是一般的行为者,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组织经纪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
而需要强调的是,在主观方面,往往有恶意实施的意愿。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乃指违背劳动管理法规之规定,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非法雇佣未满16岁的青少年从事超出其身体负荷的繁重体力活,或许涉足高空、深井工作环境,甚至在爆炸、易燃、辐射以及有毒有害等极度危险的环境中工作,且情节严重者。
首先,本罪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利益,其侵犯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未满16岁,正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或者从事有报酬的生产或个体经营活动的少年儿童群体。
然后,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条款限定于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从而雇佣小于法定年龄标准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过重的体力劳动,即所谓的“童工”;
其次,包括进行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处于爆炸性、易燃性、辐射性、毒害性等极度危险的环境条件中工作,都属于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范畴。
至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则包括犯罪主体,既可以由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也可能由自然人实施;
而犯罪主观方面要求纯粹的故意心态,也就是说,必须是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特征。
我国刑法明确要求,对于任何违法雇佣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在极度危险环境中工作,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若情节极其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得处以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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