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级伤残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医疗期结束后依法解除。不过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伤残几级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在医疗期内,不论伤残几级,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的除外。
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法在医疗期解除合同的,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三、医疗期内单位解除几级伤残员工合同违法
医疗期内,单位解除一至六级伤残员工的劳动合同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即便非因工负伤,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医疗期内单位解除一至六级伤残员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员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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