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用
合并审理的方式。具体而言,以下情况适用于合并审理:
1)多人在相同时间段内向同一家公司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满足上述条件便可实施合并审理;
然而,若各方提出
仲裁申请的时间存在差异,则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标准。
2)若争议事项并非完全相同,
当事人应各自提交仲裁申请;倘若争议涉及薪资支付等问题,当事人应当将所有涉案人员作为申请人,将各自应得
工资数额单独列出作为
申诉请求,向所在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争议事项属于同类性质的案件,当事人也应各自提交仲裁申请,但可以考虑合并审理。
3)即便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及被申请人均相同,仍需各自撰写
劳动仲裁申请书。
4)除非当事人委托律师
代理,由律师代为准备
仲裁申请书并出具
授权委托书,否则在
申请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仲裁委员会现场,根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填写仲裁申请书并进行签名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