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备受关注的第三次续订
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之议题,首先需明确告知您,并非劳动合签约第三次数目到达时必须无条件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实则在遵循合法公正原则前提下,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后,方能签订那个带有特殊称谓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它作为一种重要契约,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通过明晰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正式确定二者之间存在的劳动
雇佣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建立了实际工作就业关系,就应该对订立劳动合同引起足够重视并积极履行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