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过程中,首要步骤是由用人单位以及工伤职工共同向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的行政部门或者位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紧接着,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共同向设立在该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
最后,携带着已获得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前往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正式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以期得到相应的处理和审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