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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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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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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认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 “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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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项、第3项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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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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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证据
    1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1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1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七、一罪与数罪
    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6.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八、刑罚适用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9.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30.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32.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3.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九、涉外犯罪
    34.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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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4:02:16

买卖房屋实际占有法律效力是什么

律图南沙群岛

律图南沙群岛 最近回复:

结论:房屋买卖中实际占有房屋不直接导致所有权转移;合同有效时买方享有占有利益并可要求卖方协助登记,卖方违约可主张赔偿;合同无效时买方构成无权占有,需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所以单纯实际占有房屋不能让买方获得所有权。当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实际占有房屋后,可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等占有利益,也有权要求卖方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若卖方违约,如进行一房二卖且将房屋登记给第三方,实际占有房屋的买方虽无法取得所有权,但能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而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实际占有房屋就属于无权占有,卖方有权要求其返还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若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2:33:55

确定儿女抚养权排序依据什么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若无母亲不宜抚养的情形,优先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不宜抚养的情况,可由父亲抚养。(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可先协议抚养权归属,协议不成则由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四)一方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在确定抚养权时可优先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6 08:10:58

违建房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违建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城乡规划法要求建房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建房未取得或未按许可规定建设,其买卖标的为违法建筑,转让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且违法建筑无法办理物权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针对此情况,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前仔细核实房屋的合法性,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若已签订违建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避免陷入法律纠纷。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06 05:34:20

已故女儿的父母遗产如何分配

律图银川

律图银川 最近回复:

结论:被继承人遗产分配先看有无合法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则按其执行,无则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份额一般均等,特殊情况可调整。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遗产分配遵循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其执行,无则法定继承的原则。法定继承里,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能代位继承应得份额,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部分。在法定继承分配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通常均等,但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被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若您在遗产分配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00:59:15

离婚后卖房是否要出示离婚证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离婚后卖房是否出示离婚证依房产产权归属和来源而定。若房产是离婚时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交易过户通常要出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目的是证明房产经离婚析产归卖方个人,无其他共有人,保障交易产权清晰。若房产是离婚后卖方单独购置且房产证仅登记其一人姓名,一般不用出示离婚证,但要提供房产证等产权证明证实权属。2.对于涉及离婚析产所得房产交易的当事人,要提前准备好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材料,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对于离婚后单独购置房产的卖方,要妥善保存房产证等产权证明材料,以备交易时使用。

2026-01-04 04:29:47

卖方不想卖房了拖着不还尾款怎么办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 最近回复:

结论:卖方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拒不返还购房尾款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协商或诉讼维权,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卖方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不返还购房尾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买方首先可与卖方协商,要求返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不成,能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尾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诉讼时要提交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若合同有定金条款,买方能主张定金罚则,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需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01:52:42

媳妇去世后其父母有继承权吗

黄冈法务

黄冈法务 最近回复:

1.媳妇去世后其父母享有继承权。依据相关法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媳妇的父母作为直系血亲,属于此列,有权继承其遗产。2.媳妇的遗产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通常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3.遗产范围是媳妇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所有部分,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解决措施和建议:1.涉及遗产继承时,相关继承人应及时沟通,明确遗产范围和各自应得份额。2.若对遗产范围或继承份额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3.为避免纠纷,可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和遗嘱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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