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什么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查看详细>>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查看详细>>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认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 “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看详细>>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项、第3项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查看详细>>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查看详细>>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证据
    1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1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1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七、一罪与数罪
    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6.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八、刑罚适用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9.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30.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32.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3.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九、涉外犯罪
    34.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17:12:14

我儿子有乙型病毒要免费律师元助我两老没有退休费靠捡费品生活我有继发性肺结核肺气肿肺大泡性肝炎20年18岁乙肝在江夏区看守所在5月14号被抓23号移交看守所

最近回复:

首先,对于您儿子的情况,建议您尽快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是否符合免费法律援助的条件。其他方面,您可以收集您儿子被抓的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再次,您自身身体状况不佳,建议您也关注自己的健康,适当寻求社会救助。最后,希望您能顺利解决目前的困难,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15:01:37

欠钱不还

最近回复:

你好,有什么纠纷需要处理

2026-06-04 10:12:59

公安局对侵占罪不立案要怎么做

最近回复:

公安局对侵占罪不立案,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可以沿着公安机关内部救济途径进行。先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觉得理由不成立,可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是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由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自行准备刑事自诉状,接着收集能证明被告人侵占行为和犯罪事实的证据,像财物所有权证明、占有情况凭证等。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等待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法院会依法审理裁判。 建议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按程序推进。收集证据时要确保真实有效,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6-06-04 09:27:15

老婆被丈夫遗弃,法院会判几年刑

最近回复:

1.丈夫遗弃老婆,若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即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会被判刑。情节恶劣包括致被害人流离失所、打骂虐待、动机卑鄙、被害人病残死亡等情况。构成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但遗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定。若未达情节恶劣程度,不构成犯罪。 3.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遗弃行为,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如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保障老婆的基本生活。

2026-06-04 09:04:32

赌博债可以帮我走法律吗

最近回复:

立即报案保留证据。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对方不谅解不能判缓刑需实刑但赔偿悔罪仍可从轻。认罪认罚如实交代可从宽处理。对公安不立案可找检察院监督。

2026-06-04 08:37:40

法院对侵占罪自诉案件会如何判决

最近回复:

结论: 法院判决侵占罪自诉案件时,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则认定有罪并依法量刑,证据不足则作无罪判决,宣告判决前达成和解且自诉人撤回告诉,法院可准许终止审理。 法律解析: 在侵占罪自诉案件中,法院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当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就满足侵占罪的构成条件,法院会认定其构成侵占罪,并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另外,若在宣告判决前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告诉,法院也会准许并终止审理。如果您在侵占罪相关案件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6-04 07:24:25

故意侵占他人财产20万块钱返还如何判

最近回复:

1.故意侵占他人财产20万,即使返还仍可能担责。依据法律规定,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20万已达数额较大标准,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 2.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若积极返还财产并获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3.一般侵占罪量刑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量刑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定。 4.建议侵占人积极主动返还财产,真诚向被害人道歉以争取谅解;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机会。

2026-06-04 07:12:06

同居一年的状况算不算犯了重婚罪

最近回复:

1.仅同居一年不一定算重婚罪。重婚罪是有配偶又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若双方都无配偶,同居不构成该罪。 2.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周围人也这么认为,可能构成重婚罪。像对外称夫妻、共同育子、共买房且以夫妻相称等,都算以夫妻名义生活。 3.若秘密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一般不构成。判断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

2026-06-04 06:46:21

恶意侵占他人财产14万元已归还还要判多久

最近回复:

结论: 恶意侵占他人财产14万元构成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犯罪,通常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案发后主动归还财物,量刑可能从轻。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侵占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14万元一般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行为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归还财物,法院量刑时会将此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可能判处拘役、短期有期徒刑,甚至适用缓刑。不过具体的量刑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6-04 06:33:17

怀孕状态犯重婚罪会不会被判刑

最近回复:

结论: 怀孕状态犯重婚罪会被判刑,但怀孕情况会影响刑罚执行方式。 法律解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此罪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便处于怀孕状态,犯了重婚罪依然会被定罪量刑。不过在刑罚执行上,怀孕会带来不同安排。法院判刑后,若处于怀孕阶段会暂予监外执行。等怀孕、哺乳期结束后,剩余刑期短(一般三个月以下)就不再收监,剩余刑期长则会被收监。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间的平衡。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合法的解决方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