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雇佣者仍然未能遵循劳动合同之约定进行薪酬发放,此时,被雇佣者可视情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申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如雇主仍未履行其应尽义务,被雇佣者便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给付标准提出重新主张;
并且,由于雇主要求支付的薪酬低于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标准,被雇佣者亦有权据此要求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雇主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倘若存在相关证据,例如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明确显示雇主所发放的薪酬与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酬并不相符,那么一旦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支持以实际薪酬作为计算依据。
因此,当遇到此类问题时,被雇佣者务必妥善保存领取薪酬金额时的相关凭证,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