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原则,是对于那些掌握了用人单位商业机密或是对公司运营具有关键影响力的员工而言。
当这些人员结束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或者劳动条约被解除之后,他们必须遵守一定时期的禁业要求。
在这段期限内,这些员工不能从事生产相同类别产品、经营同类型业务,或者加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工作岗位,同时也不得自行开展同类产品或相关业务的研发及运营活动。
关于竞争禁止期的长短,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员工自己事先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两年整。
在劳动合同的条款里,这个内容往往会以延期生效的形式出现,换句话说,只有在其他条款的法律拘束力都已经结束之后,这个竞业禁止规定才会正式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