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得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没有规定股东会议有权通过表决来强制要求某股东撤股或转让股份的,所以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向该股东提起赔偿或诉讼,不能强制撤股或转让股份
股东会决议:我单位由于 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注销单位登记,并委托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事项,同时成立以 为负责人的单位清算小组,对单位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本股东会决议自股东签字之日起执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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