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需否在同一时间段内签署的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换句话说,倘若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非在同期签署,这并不影响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原因在于,保密协议可视作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之一,无论先补充后补充,均不影响其效力。然而,衡量保密协议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在于该岗位是否真实地涉及其商业机密,且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签署方须向员工提供相应的保密费用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