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地区女性雇员在生育期间享受为期158天的陪护假期(即法定产假98天与山东省特别增设的60天奖励假期),在此期间,生育保险基金会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支付责任。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收资金用于参保生育险,则应由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以及产假时期员工所得工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