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申请书》。
申请者须依据规章制度,认真、精准地填写《仲裁申请书》。
该申请书需包含三份完整资料,其中两份务必由申请者亲自填写或委托授权代理人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另有一份则留给申请者自留备查。
2.身份证明。
若申请人为劳动者,需呈交原件及其复印件;
若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则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3.能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例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4.在申请劳动仲裁之际,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立案审查的实际需求,要求申请者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申请者应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需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具体情况;
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需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5.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者还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注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