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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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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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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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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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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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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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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3:17:25

汽车卖了没过户,签了协议,出了事谁承担责任呢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汽车卖了没过户但签了协议,出事后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因为车辆交付后,实际控制和使用车辆的是买方,运行利益也归买方。不过,卖方要能证明车辆已交付。解决方案是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若无法及时过户,保留好车辆交付凭证、协议等,以防后续纠纷。

2026-02-05 13:16:09

货车签了买卖协议,但未过户,一旦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有谁负责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签了货车买卖协议未过户,出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担责。因为车辆交付后,实际使用人对车辆运行有支配权和利益。解决方案是先看事故责任认定,若实际使用人有过错,就由其承担赔偿等责任。若原车主有过错,如明知车辆有问题还卖,也可能担责。所以买卖双方最好尽快完成过户,避免后续纠纷。

2026-02-05 12:33:04

快递站点员工车祸

最近回复:

快递站点员工出车祸,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算工伤。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获赔偿。若对方车辆有责,还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建议尽快收集事故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凭证等。先和快递站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通过诉讼争取合理赔偿。

2026-02-05 10:14:43

坐朋友的车。开门撞到了别人车,谁的责任

最近回复:

朋友的车。开门撞到了别

2026-02-05 10:03:12

车主把车停好了,客人下车开门,撞到别人的车,属于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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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说一下具体情况给你解答

2026-02-05 08:39:36

交通事故中一方拒绝配合定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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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中一方拒绝配合定责,并不影响交警依职权处理。交警会凭借现场勘查与调查取证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只要证据充分,就能完成责任划分。 (2)若拒绝配合方为机动车车主,其不配合行为可能被视为对责任认定结果的默认。 (3)若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4)若因对方不配合无法协商赔偿,受损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判决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为保障后续执行,受损方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提醒: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收集证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申请复核。受损方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可保障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6:40:30

机动车绕桩发生事故怎样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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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机动车绕桩事故中,若事故由一方过错导致,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像驾驶人操作失误、违反交通规则等情况,这完全是该驾驶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事故,所以责任由其承担。 (2)若双方或多方都存在过错,需按照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主次、同等责任。例如一方绕桩速度过快,另一方违规变道,双方的过错共同促成了事故,就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比例。 (3)若各方都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各方都无需承担责任。而要是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其他方则无责任。 (4)交警在判定责任时,会通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综合监控、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认定。 提醒:在机动车绕桩过程中,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若发生事故,应保护好现场,配合交警调查。因不同事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责任。

2026-02-05 06:38:15

交警队出一般事故责任书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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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一般事故责任书,需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这为事故责任认定设定了基本的时间框架。 (2)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若能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需在查获后十日内制作责任书;而当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则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3)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无法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出具责任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 提醒:不同事故情况导致责任书出具时间不同,若对出具时间存疑或遇到不合理拖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6-02-05 06:35:59

老人碰上非接触事故该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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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接触事故是双方未直接碰撞却造成损害的事故。老人遇到此类事故,责任判定看各方过错。 2.老人有过错,如违反交规,按过错程度担责,闯红灯引发事故或担主责甚至全责。 3.对方有过错,如超速、违规驾驶,对方担责,超速致老人受惊吓摔倒,车辆方或负主责。 4.双方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事故后及时报警,等交警定责。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老人可起诉。

2026-02-05 05:58:19

我撞了停在机动车道上的车而对方停车没放置任何警示标志,责任在谁

最近回复:

如你所说的情况,你们双方都有责任,各自负主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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