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虚开发票罪
  •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查看详细>>
  •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查看详细>>
  • 虚开发票罪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查看详细>>
  •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查看详细>>
  •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虚开发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3 07:21:29

想了解,企业的角度,我司2026年2月进行简易注销,并在期间进行了合规公示,注销完成后被员工投诉说是注销不合规属于恶意注销,事因注销期间我司有未结诉讼,此诉讼虽已经立案,但当时企业并未得知被诉,接到通知后也是积极应诉,诉讼结果企业并无赔偿责任,请问市场监督局会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结果吗

最近回复:

从企业角度出发,简易注销期间存在未结诉讼,虽企业不知情且积极应诉且无赔偿责任,但员工投诉称注销不合规。市场监督局是否会撤销简易注销结果,需综合考量。首先,企业是否在公示期内如实公示信息,若公示合规,员工投诉可能不成立。其他方面,企业应保留积极应诉的证据,证明无恶意注销意图。再次,企业可主动与市场监督局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后,若市场监督局决定撤销注销,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3 05:57:18

当公司解散时,注册资本该如何处置

最近回复:

1.公司解散要依法清算,先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 2.用注册资本偿付公司债务,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再缴纳税款,接着清偿其他债务。财产够的按顺序分配,不够则进入破产程序。 3.债务清偿后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 4.清算要依法进行,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需担责。

2026-05-28 06:38:26

公司注销后遭起诉是否要担负责任

最近回复:

公司注销后一般不再作为诉讼主体担责,但存在特殊情形需担责。若注销时未依法清算,清算义务人要对债务清偿;股东在注销中有虚假清算、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注销后发现遗漏债务,原股东在接收剩余财产范围内负责。 因此,当公司注销后遭起诉,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以判断责任承担。对于债权人,若遇到此类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或股东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可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如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

2026-05-27 23:50:10

刷脸被骗注册企业该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可以注销 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

2026-05-27 07:26:01

公司注销后存在欠款,钱还能要回来么

最近回复:

公司注销后欠款仍有追回可能。在公司注销前要进行清算,若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且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偿债;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责;若股东存在虚假清算、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同样可追讨。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债权人需收集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2.先尝试与相关责任人协商解决。 3.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5-26 03:12:02

公司被注销能否起诉股东

最近回复:

公司被注销后,特定情形下可起诉股东追讨债权。当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起诉股东主张债权。若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也能起诉,让股东在过错范围内担责。但要是公司已依法清算并注销,又无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应担责情形,起诉股东通常难获法院支持。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全面收集公司未依法清算、股东承诺担责、股东滥用权利等相关证据。 2.仔细审查公司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确定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3.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2026-05-25 23:31:16

解散公司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近回复:

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需满足实质和程序两方面条件。实质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像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等,都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程序条件是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目的是避免个别股东随意请求解散公司,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若要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股东需先确认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况,再查看自身是否满足持股比例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后,股东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5-25 03:08:02

公司注销后,合同纠纷要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公司注销后合同纠纷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责任承担主体,公司注销不必然免除相关责任。 1.若公司注销前依法清算并公告债权人,注销后通常不再担责。这种情况下公司遵循法定程序,完成了对债务的清理。 2.若存在未依法清算情形,如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若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合同纠纷,原公司股东可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参与诉讼,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 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公司注销情况,若发现未依法清算可积极维权;公司股东在注销时应合法规范操作,避免后续纠纷。

2026-05-24 23:31:00

我是帮别人当了法人 然后被起诉了 现在只有两个人起诉欠一万多 但是 我怕我还了更多的人来起诉我还钱 所以我没敢还 应该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帮别人当法人被起诉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的实际法律风险很大。建议:1)既然是帮别人当法人——您只是挂名,应收集能证明您是挂名法人的证据(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书、聊天记录等);2)对于已起诉的2人共1万多元——若确实是您任职期间的公司债务,公司应承担责任(非您个人),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个人非必然承担公司的债务,除非您同时也做了担保人;3)担心更多人起诉——这是合理的,建议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不再担任法人,否则后续债务纠纷将持续困扰您;4)同时联系实际控制人要求其处理公司债务并变更法人。若对方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涤除(解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2026-05-23 06:31:08

遇到公司撤销胜诉情况应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遇到公司撤销胜诉判决情况,可按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对撤销判决不服,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上诉时提交新证据并阐述理由,以此争取改判。 2.若判决已生效,可申请再审,但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形,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3.收集整理有利证据,像合同、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用这些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4.与对方尝试协商和解,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新解决方案,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