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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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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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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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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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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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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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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14:47

公司破产倒闭社保断交怎么办

最近回复:

公司破产倒闭致社保断交有多种处理方式。若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会在入职后办理社保增员,继续缴纳社保,这是较为便捷的处理途径。 若暂未就业,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能保障医保待遇不中断。 此外,还可关注公司破产清算情况,员工社保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可通过破产管理人查询社保补缴情况,以确保自身权益。 建议:尽快落实新工作或办理灵活就业参保,及时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金,密切跟进公司破产清算中社保补缴事宜。

2026-02-05 06:05:21

公司破产后赔偿清偿按什么顺序

最近回复:

公司破产后的赔偿清偿顺序体现了合理的权益保障逻辑。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能确保破产程序顺利开展。接着保障职工权益,工资、社保及补偿金等关乎职工生计。之后是社保费用和税款,这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为保障各方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应在日常经营中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避免陷入破产境地。 2.破产管理人需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3.债权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申报债权,维护自身权益。 4.政府部门可加强对破产企业的监管,确保清偿过程合法合规。

2026-02-05 03:38:56

公司破产后辞退员工该如何进行赔偿

最近回复:

公司破产辞退员工需依规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同时,公司要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欠付员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为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应及时准确核算经济补偿金额,主动与员工沟通支付事宜。员工自身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司未依法支付,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26-02-05 03:17:40

公司破产被收购了有赔偿吗

最近回复:

公司破产被收购,员工是否有赔偿需视情况而定。若公司被收购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若收购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通常没有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员工应及时关注公司收购动态,明确自身劳动合同状态。 2.若符合补偿条件,与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事宜,保留相关证据。 3.遇到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5 03:02:15

公司破产赔偿年限对应金额是多少

最近回复:

1.公司破产对员工的赔偿遵循经济补偿标准,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赔偿金额。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司应提前梳理员工工作年限和工资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确保赔偿合理合法。 -员工自身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关注公司破产赔偿流程,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破产赔偿情况的监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026-02-05 02:12:45

公司破产了欠账怎么办

最近回复:

1.公司破产后欠账需严格依法定程序处理。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清理、估价和处理,债权人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提交核查。 2.公司财产清偿有先后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3.建议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做好财务规划和风险管理,避免陷入破产困境。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及时申报债权,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和管理人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透明。

2026-02-04 13:03:31

公司破产时个人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有什么

最近回复:

1.个人承担公司破产担保连带责任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个人清偿全部债务,无需先向公司追偿,个人担责后可向破产公司追偿,但追偿权可能无法完全实现。若多个担保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担保人按约定或平均分担责任。 2.为保障自身权益,个人在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前,要密切关注公司破产程序进展,掌握公司资产清算、债务清偿等情况。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及时与其他担保人沟通确定责任分担方式。个人还可以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如担保合同、公司经营资料等,以备追偿时使用。

2026-02-04 10:01:38

公司破产债务不够清偿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需遵循法定程序和顺序。当公司破产且债务无法全部清偿时,先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 债务清偿严格按法定顺序进行,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同一顺序债务无法全额清偿,则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消灭,债权人不能再向公司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但发现可追回财产时可按程序追加分配。 为妥善处理公司破产债务,应做到: 1.及时准确申请破产,确保程序合法启动。 2.管理人认真负责清理公司资产,保障清偿工作顺利进行。 3.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04:44:20

公司破产后欠人工资应由谁负责

最近回复:

1.公司破产后欠付员工工资由破产公司以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及补偿金。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 2.若法定代表人等违法违规致公司破产欠薪,需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来实现工资权益。 4.建议员工及时关注公司破产程序,主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确保自身权益。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破产企业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026-02-04 02:41:02

建筑公司破产后其项目该如何处置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建筑公司破产进入程序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会接管公司财产事务并清查评估项目,这是为后续处置奠定基础,确保对项目情况有清晰了解。 (2)对于基本完工且质量合格的项目,与发包方协商完成收尾交付获取价款,将其纳入破产财产偿债,这是合理利用项目价值偿债的方式。 (3)未完工项目,管理人需权衡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若对破产财产有利可经法院许可施工;若不利则可解除合同,但可能面临发包方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4)项目资产通过拍卖、变卖变现偿债,按法定顺序清偿不同类型债权,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建筑公司相关人员及债权人需关注项目处置进展,若对处置有疑问或自身权益受影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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