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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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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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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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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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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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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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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5:01:05

收到传票可以申请延期收集证据么

山西法务

山西法务 最近回复:

当收到传票之后,通常是可以去申请延期收集证据的。不过到底能不能获准延期,那得看具体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讲,要是当事人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证据提供出来,那就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提出延期的申请。法院,会把申请理由是不是合理、证据的重要程度,还有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之类的因素都综合考虑一下,然后决定到底准不准许。要是确实有正当的理由,比如说证据在外地,得花时间去调取,或者证人特别难联系到之类的,并且能够合理地把情况说明白,那法院很有可能就会准许延期。但要是只是为了拖延诉讼这种不正当的目的去申请延期,那法院估计就不会批准。总之,申请延期收集证据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最好赶紧跟律师沟通沟通,这样就能保证申请是合法有效的。

2025-02-02 00:31:02

收到法院离婚起诉传票后一般多久开庭

律图山东

律图山东 最近回复:

当我们收到法院发出的离婚起诉传票后,法院通常会在正式立案的那一天起算,往后的30天内安排开庭事宜。不过,如果遇到案件本身比较复杂的情况,只要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那开庭时间就可以延长15天。要是还出现一些特殊的状况,像是当事人外出了之类的,那开庭时间还有可能继续往后延期。但这种延期一般不会拖得太久了,因为要是拖延时间太长,就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好的影响。在这整个过程当中,双方都得积极地去准备应诉需要的材料,像答辩状之类的东西。而且,他们还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来代理自己的事务,这样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让自己在这个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能有更有力的保障。

2025-02-01 23:51:06

诉前调解结束多久可以收到传票

渭南法务

渭南法务 最近回复:

诉前调解结束后,通常在15天这个期限内会收到传票。不过,实际收到传票的具体时间可不是固定不变的,这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法院的工作安排,要是那段时间法院的案子比较多,忙不过来,那收到传票的时间可能就会往后延一延;还有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也很关键,如果案件很复杂,需要更多时间去处理和整理相关资料,那收到传票的时间也可能会变长。要是调解没有达成协议,那法院就会进入诉讼程序了,到时候就会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去参加庭审。在这个过程当中,当事人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联系方式是畅通的,这样才能及时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却还是没有收到传票,那当事人就可以主动联系法院,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总而言之,诉前调解结束后到收到传票的时间一般大概在15日左右,但具体的还是得看实际情况了。

2025-01-31 14:23:44

起市欠钱,我都开发票了

牛振平律师

牛振平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31 07:20:51

离婚案对方拒收传票如何处理

四川法务

四川法务 最近回复:

在离婚案子里,要是对方不肯接收传票,那就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办法来解决。具体来说:1. 法院会在法定的报纸或者法院公告栏那里张贴公告,这个公告期通常是60天。2. 等公告期一满,就当作传票已经送达到对方手里了。在这期间,诉讼程序还是会按照正常的流程走,像开庭审理这些都会照常进行。3. 如果到时候对方还是没有现身,法院就会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缺席判决。不过要注意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有可能会让诉讼的周期变长,诉讼成本也会增加。而且一定要保证送达程序是合法合规的,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是对方是故意拒收传票,想拖着不诉讼,那当事人可以把这个情况跟法院说明白,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件事。

2025-01-31 01:12:08

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律图平凉

律图平凉 最近回复:

结论:离婚时股票期权分割复杂,需考虑价值评估等问题,可先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约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判断,具体分割方式因案而异。法律解析:1、股票期权作为未来权益,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其离婚时的具体金额很有必要,能为后续分割提供相对客观的依据。2、若双方能协商一致,自行约定分割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比如一方取得期权并给另一方补偿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约定是有效的。3、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股票期权性质、取得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判断价值及分割方式。例如取得时间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际处理离婚时股票期权分割问题中,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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