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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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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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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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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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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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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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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10:57:22

货车拉的货物倒了,有损坏算谁的,想了解货车运输货物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最近回复:

打122出认定书划分责任。交强险先赔医疗限额1.8万修车2千不足按责任比例分担。索赔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保存所有票据。协商不成去事故地法院起诉时效一年。

2026-06-04 08:57:56

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收费标准多少

最近回复:

(一)案件受理费方面:在提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时,需先明确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若是财产案件,仔细核算诉讼请求金额,按照对应的比例分段累计去计算需交纳的费用,如不超1万元就交50元,超1万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等;如果是非财产案件,像离婚案件这类有固定收费标准的,按标准准备费用。 (二)律师收费方面:要了解案件适用的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对于适用政府指导价的案件,查询当地相关收费标准,和律师沟通案件复杂程度、预计耗费时间等情况;对于适用市场调节价的案件,则与律师充分协商确定律师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026-06-04 07:26:48

申请撤销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近回复:

1.申请撤销合同效力依情况而定。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撤销权要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行使,期满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未经裁决,仅申请撤销不产生撤销效力。

2026-06-04 06:42:26

达成转让协议完成交易后是否可反悔

最近回复:

1.通常达成转让协议并完成交易后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按约定履行,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若反悔不履行,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特殊情况能反悔。如协议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订立,可请求撤销;协议内容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则无效。能否反悔需看具体情况和证据。

2026-06-04 06:20:41

我干村支书签用地协议使协议是拉暂存清运场地实际是用于垃圾填埋,这样的协议真实有效吗?

最近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应当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协议内容与实际用途不符,且实际用途违反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样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5:03:58

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有什么

最近回复:

结论:合同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变更,变更需遵循法定程序且内容明确。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违规和公序良俗,变更就有效。若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又或是一方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受损害方、受欺诈胁迫方都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不过,变更合同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变更内容需明确。如果您在合同变更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6-04 04:47:58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认定采用什么标准

最近回复: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认定以司法解释为准。一般来说,诈骗20万以上属“数额较大”,10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50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司法实践里,不同地区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 3.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要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量刑规定处罚。

2026-06-04 04:40:02

想了解,外卖租车被骗签合同不理他可以吗

最近回复:

您好,和您电话沟通一下。L

2026-06-04 03:56:55

买卖合同起纠纷可否起诉对方前妻

最近回复:

(一)通常买卖合同纠纷不可起诉对方前妻,因为合同有相对性,纠纷诉讼主体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即买卖双方,若前妻不是合同签订人,通常不用担责。 (二)特殊情形下,若能证明合同交易发生在对方与其前妻婚姻存续期间,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前妻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但要提供充分证据,不然法院可能不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6-04 03:31:57

承揽合同立案应在什么地点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承揽合同立案地点的法定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若其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同,由长期居住且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承揽合同默认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若合同有约定则以约定地点为准。 (3)当事人可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地,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但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提醒:在确定承揽合同立案地点时,要准确把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等概念,协议管辖需采用书面形式且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案情对应管辖地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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