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事实是指由劳动法律规范加以明确规定的,能对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除产生影响的各种客观状况。
依据行为实施者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及其实施的初衷、意图以及职责属性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这些劳动法律事实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以及劳动司法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