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在生育过程中享有98天的产假权益,这其中包括了预产期前可享受的15天假期。
若孕妇在生产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则其对应的产假天数将会被额外延长15天。
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情况,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其相应的产假也会随之增加15天。
此外,如果女性员工在怀孕不足四个月时选择流产,那么她将有资格享受15天的产假待遇;
而当怀孕超过四个月后选择流产,则其产假时间将被延长至42天。
值得注意的是,在女性员工产假期间,其所享有的生育津贴将根据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的员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是否已参加生育保险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已经参保的员工,生育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而对于尚未参保的员工,其生育津贴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