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在劳动合同中广泛地签订保密条款并非必然意味著劳动者必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然而,为了使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具有实际操作价值,它们通常会涵盖保密问题、行动限制、补偿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所约定的限制期限超出法定时长(该期限为两年),那么相关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
此外,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实行竞业限制,却忽略了在解约或终止劳资关系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此时劳动者若遵守并实践了竞业限制义务,且要求雇主依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即每月支付其经济补偿,此诉求将从法律角度得到支持。
在此基础上,如上述所提及的30%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劳动者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则需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