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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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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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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

    (一)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不好行为,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刑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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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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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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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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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9:01:15

工程款打进第三方没签合同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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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签订合同,也有办法追讨工程款。关键在于收集证据证明工程事实和款项往来,以此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款项金额。若第三方无正当理由占有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收集证据:收集工程记录、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证明工程事实和款项往来的证据。 2.与第三方协商:明确款项性质和返还要求,保留协商记录。 3.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第三方返还工程款,诉讼中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关键。

2026-02-05 07:11:47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适用什么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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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与不动产的紧密联系。 (2)专属管辖有助于在案件审理时进行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能更有效地查明事实,从而及时解决纠纷。 (3)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时,当事人需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专属管辖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 提醒: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专属管辖明确,当事人应严格遵循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纠纷解决。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05:54

施工造成损害赔偿范围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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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施工造成损害赔偿主要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包括施工致使的不动产和动产损坏,像房屋、车辆、设备等,赔偿金额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人身损害赔偿包含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若施工损害导致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容貌受损带来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况。 提醒: 施工造成损害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细节不同赔偿标准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4:30:15

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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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积极收集聊天记录、施工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存在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纠纷事实的证据。 (二)明确起诉条件:要确保自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明确被告信息,准备好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该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提供初步证据: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6-02-05 03:06:08

工程里实际施工人该怎么认定

最近回复:

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含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认定实际施工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是要有实际施工行为,需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建设。二是和发包人无直接或名义合同关系,却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因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导致无效的情况。四是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且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质量不合格就难以主张工程款债权,也无法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为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施工方应注意保留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的相关凭证,以证明实际施工行为;注意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避免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要确保工程质量,为主张工程款和身份认定提供有力支撑。法院在判定时,也应综合全案证据,谨慎作出认定。

2026-02-05 00:36:47

工程合同纠纷打官司要用到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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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打官司需按诉求准备对应证据。证据要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可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款支付和收款凭证,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进度表等都是有效证据。 若主张赔偿,要提供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像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等相关票据和鉴定报告。 建议在收集证据时,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其与案件紧密相关。对于重要证据,可进行备份保存。

2026-02-04 14:12:56

施工图没签字需要负责吗,想了解施工图未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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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字施工图一般不具完整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法施工、验收、备案依据。 2.?未签字≠不担责:设计人、注册师、施工/建设单位如实际使用或存在过错,仍可能承担质量、安全、行政及民事赔偿责任。 3.?关键看:是否实际采用、是否图审合格、是否有其他确认证据。

2026-02-04 12:06:12

建设工程违约责任要如何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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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续履行是建设工程违约责任中基础的承担方式,它保障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进程,让工程得以按照约定推进。 (2)采取补救措施针对工程质量问题,通过修理、返工等手段,使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维护了工程的实用性和安全性。 (3)赔偿损失以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为目的,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既考虑直接损失,也包含可得利益,但有一定的预见范围限制。 (4)支付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合同有约定时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同时法律也赋予当事人在违约金不合理时请求调整的权利。 提醒: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若出现违约纠纷,受损方要及时收集证据,违约金不合理时可请求调整,具体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0:31:29

工程合同被单方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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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被单方解除,赔偿标准先看合同约定,有明确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式和金额的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直接损失指已完成工程部分费用、已采购材料设备费用等实际支出且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是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但需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 3.实践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计算依据和方法。受损失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可能无法获赔。 4.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赔偿条款,以避免纠纷。受损失方在合同解除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索赔提供有力支持。

2026-02-04 08:53:12

工程款可不可以转到合同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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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通常不能随意转至合同外第三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合同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款应按约付给承包人。 2.若要转款给合同外第三方,需满足特定条件。合同明确允许支付给第三方;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对象;存在合法债权转让,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给第三方且通知发包人。 3.无合法依据擅自转款会引发法律风险。发包人可能未完成付款义务,仍需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会以未收到款项主张权利。 4.为避免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付款时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如需变更付款对象,要确保满足法定条件,按流程签订补充协议或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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