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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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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构成要件,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仅供参考:

    一、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而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也属于渎职犯罪,故本罪的客体可认定为食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本罪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务上的权力的行为,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超越本人职权范围而实施的有关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再次,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违背。

    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擅离职守、马虎行事、搪塞敷衍等。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种类型。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的争议。身份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型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公务论则认为,犯罪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决定,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将身份与公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如果不具有资格身份,则不可能从事公务,而具有资格身份的人,如果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赋予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对于本罪主体需要结合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出发予以认定。 对于“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并无争议,认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是,对于“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则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第四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

    第五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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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认定,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认定,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间的区别:

    第一、区别标准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分别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

    根据前述区别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后果,则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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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

    1、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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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立案标准,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仅供参考:

    参照其他相应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刑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

    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不能参照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情形规定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予以追究。

    对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

    前两档针对没有徇私情形:

    一档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档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两档针对徇私情形:

    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量刑规定后两档,即在具备徇私情节情况下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节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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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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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38:43

环境污染补偿费到底该怎么去计算

最近回复:

1.成本法:按治理污染的费用定补偿,包括污染清理、生态修复等成本。 2.损失法:根据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像农作物减产、渔业养殖损失等。 3.市场法:参考类似污染赔偿案例和市场交易价确定补偿费。 4.专业评估法:针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用条件价值法等量化损失。 实际中,要专业机构评估,结合污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定补偿费。

2026-02-05 05:59:53

环境污染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1.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特定污染物超标准三倍以上等。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排放等,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2026-02-04 04:23:25

环境侵权诉讼中排污怎么认定

最近回复:

1.环境侵权诉讼里,排污认定结合法定标准与实质损害。达标排污不代表不侵权,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破坏生态,仍要担责。 2.认定排污需多方面考量。有监测数据以其为重要依据;缺乏数据,结合现场勘查、环评报告等间接证据判断。 3.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排污者要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无法证明则担责。

2026-02-04 02:06:16

环境受污染时责任要怎样划分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责任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他人受损,侵权人要担责。 2.多个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大小依污染物情况、破坏方式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等确定。 3.侵权人能证明有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且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可免责或减责。 4.若因第三人过错致污染破坏,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索赔,侵权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026-02-04 01:28:41

环境污染损害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最近回复:

1.《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自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环境保护法》同样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4.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受害者要及时收集证据,在时效内维权,防止超时效失胜诉权。

2026-02-03 13:53:05

法人代表污染环境罪咋担责

最近回复:

1.法人代表构成污染环境罪需承担多种责任。若直接决策、组织或实施污染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后果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定情形还会加重处罚。 2.公司会被判处罚金,受害者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及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赔偿,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 3.相关部门还会对其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解决措施与建议: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培训,建立严格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合法合规运营。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污染环境行为严惩不贷。公众也应积极监督,发现污染行为及时举报。

2026-02-03 13:30:57

环境污染侵权中过错责任指的什么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侵权通常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才担责。 2.故意指侵权人明知行为会致污染损害,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应预见污染损害却因疏忽没预见,或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 3.过错责任情形下,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有污染行为、自身有损害,且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这和无过错责任不同,过错是担责关键。

2026-02-03 09:41:38

环境污染被判刑的话会判多久

最近回复:

1.若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2.在重点保护区域,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排放上述物质;向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功能丧失或遭永久破坏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2-02 16:55:31

环境污染诉讼的有效时间是多长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诉讼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自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环境侵权纠纷中,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损害结果起算。 4.建议及时行使权利,以防超时效失去胜诉权。

2026-02-02 14:06:10

判定污染环境罪的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污染环境罪是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有多种情形,如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受永久破坏达到相应面积,森林或林木死亡达到一定数量,以及导致人员重伤等后果。 (2)在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排放有害物质,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种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危害极大,反映出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 提醒: 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避免排放有害物质。若涉及相关情况,因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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