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渎职罪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构成要件,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仅供参考:

    一、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而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也属于渎职犯罪,故本罪的客体可认定为食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本罪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务上的权力的行为,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超越本人职权范围而实施的有关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再次,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违背。

    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擅离职守、马虎行事、搪塞敷衍等。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种类型。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的争议。身份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型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公务论则认为,犯罪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决定,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将身份与公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如果不具有资格身份,则不可能从事公务,而具有资格身份的人,如果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赋予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对于本罪主体需要结合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出发予以认定。 对于“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并无争议,认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是,对于“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则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第四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

    第五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查看详细>>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认定,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认定,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间的区别:

    第一、区别标准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分别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

    根据前述区别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后果,则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

    查看详细>>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

    1、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查看详细>>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立案标准,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仅供参考:

    参照其他相应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刑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

    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不能参照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情形规定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予以追究。

    对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

    前两档针对没有徇私情形:

    一档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档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两档针对徇私情形:

    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量刑规定后两档,即在具备徇私情节情况下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节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细>>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解释

    暂无相关数据!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15:27:29

想了解,小孩的抚养权给了女方怎么办

最近回复:

如果小孩的抚养权给了女方,首先不要过于焦虑。可以尝试和女方进行友好沟通,协商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保持和孩子的亲密联系。其他方面,如果发现女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比如虐待孩子等,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再次强调,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尽量以和平的方式处理,避免对孩子造成伤害。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14:21:25

你好老公前妻见孩子几个月给孩子灌输不好思想

最近回复:

你好,电话沟通你的的事情

2026-06-04 12:39:52

我谈了对象,想结婚,但是家里现在不同意了,非要我在他们和我对象中选一个,说如果选我对象就给他们养到我24岁的24年的抚养费,到时候就没关系了

最近回复:

结婚是人生大事,父母的意见很重要,但你也有自己的选择权。父母要求你支付抚养费这种做法,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合理的。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不存在这种“选择一方就要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你可以尝试和父母好好沟通,表达你对这段感情的认真态度,以及你对未来生活的规划和信心。如果沟通有困难,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心理咨询师,来缓解家庭矛盾。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12:19:03

孩子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想了解:迁户口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

最近回复:

孩子迁户口一般需要父母双方同意,因为孩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户口迁移等重要事项。如果父母离异,通常需要有抚养权的一方同意,并提供相应的抚养权证明。迁户口需要准备孩子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父母的身份证等证件。具体流程是先到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了解当地的详细要求和流程,然后按照要求准备材料,提交申请。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12:17:06

父母离婚,迁孩子的户口

最近回复:

父母离婚后孩子户口迁移需双方协商一致。首先,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一般随抚养方迁移户口。其他情况下,需提供离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再次,若一方不同意,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户籍政策,确保流程顺利。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11:09:16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抚养费是对方要多少就给多少 还是法院有判断标准

最近回复:

抚养费的确定会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不是对方要多少就给多少。

2026-06-04 09:55:54

我该如何计算女方怀孕后男方的赔偿金额

最近回复:

如果是终止妊娠,按照实际损失核算,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如果孩子正常出生,要按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2026-06-04 09:43:26

孩子上大学前夫不付费能否起诉

最近回复:

结论: 子女上大学后,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分情况而定,未成年或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有支付责任,可起诉要求支付;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父母无给付法定义务。起诉需准备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一般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父母便无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不过,若子女上大学但不满18周岁,父母有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可通过起诉要求前夫支付。即便子女已满18周岁,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像身体残疾等导致无独立生活能力,也能起诉要求前夫承担费用。起诉时,证据至关重要,要准备能证明自身情况及费用支出等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4 09:41:20

想了解,父亲不给孩子抚养费算什么罪

最近回复:

协议离婚签书面协议去民政局30天冷静期后领证。诉讼离婚去法院证明感情破裂。婚后财产均等分割,婚前各归各人。出轨家暴可主张损害赔偿。孩子抚养按最有利原则判决。

2026-06-04 09:38:15

离婚时过错方给多少抚养费合适

最近回复:

1.离婚时过错方支付抚养费与过错无关,而是由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决定。这体现了法律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确保子女生活和教育不受父母离婚影响。 2.抚养费数额确定有明确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多个子女可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及上述比例。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 3.给付方式可协商,如按月、季、年支付或一次性给付,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后续情况变化还能请求变更数额。 建议:父母双方应优先协商抚养费问题,充分考虑子女利益。若协商困难,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同时,当情况变化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变更抚养费,保障子女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