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后,决定一般情况下每日的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一小时。
如遇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则需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每日加班时长最多不可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累计的加班时长亦不应超过三十六小时。
然而,当出现如下几种情况时,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自然灾害、事故等可能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需要立即进行紧急处置;
2.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可能对生产活动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抢修作业;
3.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