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欲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务必妥善准备所需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如果在所提供的证据之中包含了诸如录像和录音之类的视听资料类型,那么除了必需提交的原始音像光盘之外,还需同时递交有关该录音内容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此份文字材料中,务必要按照实际录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注明其中涉及的当事人信息、录制日期以及其他关键要素。
2、倘若您的证据中含有证人证言的材料,并且已经通知证人出席庭审,那么您还需要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
这份申请中应当详细描述出庭证人的个人基本情况,阐明其出庭作证的具体目的,同时还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即身份证)的复印件。
3、请注意,所有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都应该是复印件,但是这些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进行仔细核实,以确保其准确性。
对于那些部分摘录的复印件,也需要在上面明确标注出来,以便在开庭时能够随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4、对于涉及电子类证据的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交由相关公证部门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者在庭审现场进行操作演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