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劳动报酬救济的过程中,必须先行进入仲裁环节。
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即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纠纷,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倘若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从接收到仲裁裁决的当天开始算起,在15天内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处理劳动争议须遵循先仲裁再诉讼的基本流程。
仲裁乃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然而,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并非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要步骤。
这意味着,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单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以上法律规定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