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选择自动离职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如果劳动者希望提出离职申请,只需提前一个月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所在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