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事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薪资支付凭据或相关纪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提供;
员工出勤状况的详细记载;
劳动者自行填写并提交给雇主的招聘申请表;
雇主向劳动者颁发的用以确认其身份的各类证件;
以及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等。
这些证明资料的效力均为有力的证据,无论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都将被视为具有高度可信度和证明力的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