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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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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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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刑法》(以下简称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其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人员必须根拥有关案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五)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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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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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

    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要有死亡的事实。

    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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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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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5:35:27

徇私枉法行为的追诉期限有多长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追诉期限的判定与徇私枉法罪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紧密相关。若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这意味着在此量刑范围内的徇私枉法行为,在五年内可依法追诉。 (2)当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时,追诉期限为十年。即此类情节的徇私枉法案件,十年内都可启动追诉程序。 (3)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五年。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徇私枉法犯罪,十五年内都可进行追诉。 (4)虽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但徇私枉法罪最高刑未达此标准,所以通常追诉期限为五年、十年或十五年。 提醒: 徇私枉法罪追诉期限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追诉期限不同。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2:59:10

该如何认定被告存在滥用诉权行为

最近回复:

认定被告滥用诉权要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考量。主观上,被告存在恶意,明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为损害他人利益、拖延时间等不正当目的而提起或进行诉讼。客观方面,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像无正当理由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起诉,并且造成了一定后果,如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害,浪费司法资源等。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判断被告起诉是否符合诉讼要件、有无合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若被告行为背离诉讼目的且造成不良影响,可认定为滥用诉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法院严格审查立案,加强对起诉材料的实质审查,避免明显缺乏依据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2.建立滥用诉权的惩戒机制,对滥用诉权者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3.原告可要求滥用诉权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15:45:37

打架

最近回复:

打架可能触犯法律。若情节较轻,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若致人轻伤以上,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解决方案是双方先冷静,避免冲突升级。能协商解决就协商,比如赔偿医药费等达成和解。若无法协商,可通过法律途径,由司法判定责任和赔偿。总之,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尽量和平处理。

2026-02-04 08:58:30

关于滥用诉权具体规定有什么

最近回复:

滥用诉权是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无合理根据且违反诉讼目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法律对其有明确规制。 首先,在民事诉讼里,若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会驳回请求,还会依情节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其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会被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最后,滥用诉权致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 为避免滥用诉权,法院应加强立案审查,提高诉讼门槛。同时,建立滥用诉权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当诉讼行为。此外,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

2026-02-04 05:35:17

职务犯罪金额达300万该怎么量刑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职务犯罪涵盖多个罪名,量刑依据罪名和犯罪金额等因素而定。例如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金额达3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300万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职务侵占罪里,数额30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法院最终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是否退赃退赔等情况。 提醒:职务犯罪量刑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结果。若涉及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2:30:55

因职务犯罪坐牢究竟判多少年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职务犯罪涵盖多个罪名,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类型和情节等要素。像贪污罪与受贿罪,当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时,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挪用公款罪中,若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过,具体量刑要依据实际案情来判定。 提醒:职务犯罪量刑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结果,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2-03 20:49:41

检察院签担保人亲属来不了怎么办

最近回复:

如果原担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担保职责,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更换担保人。新的担保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2026-02-03 16:01:52

职务犯罪的金额对应刑期是多长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贪污罪和受贿罪方面,金额与刑期有明确对应。当贪污或受贿数额处于3万以上不满20万区间,认定为数额较大,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罚金。 (2)若数额达到20万以上不满300万,属于数额巨大,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而当数额在300万以上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挪用公款罪方面,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以上,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分别在300万、500万以上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职务犯罪量刑严格,公职人员要坚守法律底线,避免触碰红线。不同案情量刑有别,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00:11:23

和女孩发生关系时,女孩反抗了两下还有力气但是没有再继续反抗,事后也不怪他,算不算强奸

最近回复:

女孩是否反抗及反抗的力度需要结合女方的报警记录及现场证据而定。

2026-02-02 23:30:42

造谣是否构成诽谤罪?

最近回复:

你好,一般的造谣并不必然构成诽谤罪,需要看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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