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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隶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

联合修订

徐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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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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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有意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美术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后,我国已故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是否能出境。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或者由国家予以征购,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于国家的文物发展是是不可弥补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这里的私自,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是指有偿地转让。赠给,是指无偿地转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出售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也可以捐赠给国家,但不能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更不能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国有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经营管理单位出卖,包括出卖给外国人,更不用说赠送给外国人。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从废旧物资中拣选出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的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能擅自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均构成本罪。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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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行为,而走私文物罪是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非法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贵文物)出境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方面是相同的,即主体都是所有或占有珍贵文物的单位和个人,犯罪对象都是珍贵文物。

    二者区别:

    首先,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限制处置管制制度,而走私文物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是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而走私珍贵文物罪的表现是私自携带、邮寄珍贵文物出境。在认定两罪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先将珍贵文物偷运、携带、邮寄出境,然后在境外或赠送给外国人,应认为行为人构成走私珍贵文物罪,而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从行为看,前后两罪很相似,但两罪性质不同。

    第一,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仅限于外国人,而后罪中的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限于外国人,为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第二,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的性质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个人收藏的,其中单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国有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收藏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收藏,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都仅限于珍贵文物,而在后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有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贵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一种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对单位而言,本罪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本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单位,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后罪是一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两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收藏的珍贵文物非法出售或者私赠给外国人时,认定两罪有一定难度。当此情形,行为人同时触犯前后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定罪量刑。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贵文物,二者客观上都表现为售卖行为等,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处置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第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不是对合犯罪,只是我国公民或单位的非法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珍贵文物的外国人并不构成犯罪。而倒卖文物罪是对合犯罪,即买卖珍贵文物的双方都可能构成该罪。

    第三、珍贵文物的受买人不同。前罪的受买人是外国人,而倒卖文物罪的受买人可以是本国人,可以是外国人。

    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罪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六、犯罪对象不同。如果行为人倒卖珍贵文物给外国人,则触犯前后两罪,但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按重罪即倒卖文物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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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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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应当立案追诉。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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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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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04:11:29

用郑州公积金贷款,贷款时还必须要在缴存吗?有文件没

律图法律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要先交首付。贷款条件: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2023-05-22 03:31:17

刑法中销售伪劣兽药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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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法中销售伪劣兽药罪以下列标准量刑如下。解析:刑法中销售伪劣兽药罪以下列标准量刑:1、犯销售伪劣兽药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刑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额50%-2倍罚金;2、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生产损失重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2倍罚金;2、造成生产损失特别重大的,则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5-22 03:18:34

哪些要素会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律图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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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的要素是如下。解析: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的要素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5-22 02:44:57

销售过期食品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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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结论: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如下。解析: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3-05-22 02:40:42

走私文物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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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走私文物罪认定如下。解析:走私文物罪认定: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的海关管理秩序和文物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5-22 02:37:19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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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判刑规则如下。解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判刑规则:1、触犯本罪的,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应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05-22 02:35:35

卖假性药是否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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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卖假性药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解析:卖假性药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性药也属于药品,所以卖假性药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05-22 01:42:25

离婚双方送礼纠纷诉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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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5-22 01:19:44

城市商品房预售纠纷答辩状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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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使用过激言论。谁对谁错自有法官评说,故所用词语尽量选择中性词,特别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词语千万不能出现在你的文字中。因为答辩状是法官对你的第一印象,写的好坏是水平问题,使用过激言论和侮辱他人,则是人品问题。2、不能产生歧义。答辩状的内容尽量少使用修饰的句子,书写的文字要端正,语句要通顺,条理性要强。最好诉状是打印的。因为使用过多的修饰词语,容易产生歧义。3、有争议的一些事实尽量不在答辩状中表述。答辩状书也可以说是一份证据,属于自认,而要推翻自己的自认,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才可以。因此,答辩状的书写一定要精炼,说多了反而被原告抓住把柄。4、答辩状可以不写,但如要反诉,反诉状却要按时提交。有些纠纷本来很难确定是非,也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恶人先告状也是有的,故你在应诉时,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反驳或反诉。反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斥或者否认,而反诉也就是你反告他。需要立案,需要缴纳反诉费(反诉费减半收取),反诉状与起诉书的写法基本相同,在提交反诉时,应当提交证据。5、注意核对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写答辩状除了针对原告的诉状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外,应当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进行反驳。

2023-05-21 23:31:41

按揭房如何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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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剩余房贷直接还清,转按揭不是把自己的按揭贷款直接转给买家,其实两笔贷款是完全独立的,业主的额度利率年限与买家的额度利率年限没有直接关系。2、转按揭:转按揭要求在卖家还贷的那家银行办理,需要银行和买家同意,再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后,银行将房产证等相关资料转出给银行指定的担保公司,然后等到买家贷款放款之后,由银行转移到卖家的还款账户里,将欠给银行的尾款结清。业主不需要还清原贷款。转按揭适合买家接受原贷款银行政策,而且也需要原贷款银行接受转按揭业务。部分银行贷款的利率较高,买家就可能不想去原银行申请贷款,那就无法办理转按揭业务了,同时部分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也不接受转按揭业务。3、赎楼贷:目前少数银行提供这个业务,简单地说在原银行或者新的银行申请贷款,该银行向业主发放一笔专门用于赎楼的贷款,还清原贷款,则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赎楼贷也是需要支付担保费的。不同银行得赎楼贷有不同的名字,有的银行叫做转无忧,有的银行叫做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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