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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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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走私分子洗钱的,应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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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罪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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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罪量刑标准

    1、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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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罪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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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钱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依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 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 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 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田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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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4:35:00

环境损害可通过哪些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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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损害赔偿方式有协商赔偿、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和检察院公益诉讼等多种。 法律解析: 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途径多样。首先可由污染者与受害者直接协商赔偿,自行沟通达成一致后履行赔偿。若协商不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部门可介入进行行政调解,依据事实和法律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等。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如果遇到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3 01:08:55

环境污染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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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统一标准,由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定,主张赔偿需举证。 法律解析: 法院判定环境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若损害轻微,赔偿数额低;若造成严重精神障碍等,赔偿数额会较高,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跨度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当事人想要主张赔偿,得拿出证据证明环境污染与精神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明确损害程度。若遇到环境污染致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不知如何处理或对赔偿数额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6-01 11:45:57

谁来承担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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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赔偿通常实行污染者担责,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破坏生态致他人受损,侵权人担责。 2.多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依据污染物情况、破坏方式范围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确定责任大小。 3.若第三人过错致污染破坏,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或第三人求偿,侵权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026-05-24 04:05:19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最新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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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无统一明确标准,数额需依具体情况确定,可通过评估、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法律解析: 在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较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如农作物减产、养殖物死亡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还可以借助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倘若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您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5-19 09:37:23

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要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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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被侵权人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被侵权人认识到自身权利受损并明确侵权人,察觉侵权行为致损且明确侵权人时,诉讼时效开始。 但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若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起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为保障权益,被侵权人应及时察觉侵权行为、明确侵权人,在知悉权利受损后尽早收集证据提起诉讼。遭遇法定障碍可能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况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后续维护合法权益。

2026-05-16 07:14:34

环境污染2亿赔偿怎样索赔

最近回复:

结论: 因环境污染造成2亿赔偿索赔,可按收集证据、与污染者协商、向行政机关投诉调解、民事诉讼等步骤进行。 法律解析: 在环境污染索赔中,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证据涵盖污染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因果关系等方面,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之后可先尝试与污染者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投诉,由其介入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诉讼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环境污染侵权部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如果大家在环境污染索赔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对索赔步骤、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5-11 23:58:53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否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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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并非五年。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算。这样规定是为保障受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有合理时间准备证据、开展诉讼。另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大家在遇到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若对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5-11 05:49:27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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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时起算;最长权利保护期为二十年,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即从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受到损害那一刻开始计算此三年期限。这给了当事人一定时间去准备证据、推进诉讼。同时,还有最长二十年的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若无特殊情况,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不过若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里,当事人必须留意这些时效规定,及时主张自身权利,不然就可能因超过时效而失去胜诉权。若遇到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5-07 09:07:32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究竟怎样计算

最近回复: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人身损害涉及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损失,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依修复方案和成本确定,无法完全修复时要考虑永久性损害损失。此外,还包含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损失及调查等合理费用。 2.解决措施与建议: -相关部门应完善评估鉴定标准和方法,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和个人要增强环保意识,避免污染行为,降低损害发生概率。 -建立专业的评估鉴定机构,提高赔偿数额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026-05-04 07:06:13

在企业环境中,是否有必要签署保密协议

最近回复:

(一)企业应明确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范围,涵盖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关键信息,让知悉人员清楚知晓需保密内容。 (二)在协议中详细规定知悉人员的行为约束条款,禁止其泄露或不当使用保密信息。 (三)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当出现信息泄露时,企业可依此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强调签署保密协议是职业操守的体现,以营造诚信商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违约方需按此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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