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什么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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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战区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为国内刑事法律所禁止,也为国际法所禁止。例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56年11月5日批准承认的1949年《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就有禁止性规定。掠夺,主要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通常又简称为“战区”。它既包括我军作战区域,也包括我军宣布的戒严区域,有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限制。如抗美援朝、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我军的军事行动地区就涉及到国外。军人在非军事行动地区实施掠夺、残害平民百姓等行为的,则按本法分则其他章节条款惩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无辜居民的财产,包括金钱和财物;残害的对象是无辜居民。在战场上掠夺阵亡烈士、伤员和敌人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任何敌对行动的战区居民群众。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我军刚解放、进驻、攻陷、控制的一些区域里,由于受敌人的反动欺骗宣传,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我军性质、作战目的、行动意义不甚了解甚至曲解,对我军杯有敌视心理,有的还对我军有辱骂、指责行为,但只要他们没有具体实施反抗行为的,都应当把他们视为无辜居民,而不得加以伤害。对那些与敌方通风报信、泄露我军行动秘密、用武力骚扰我军行动,围攻、暗杀、绑架我方人员,煽动当地群众、居民反抗我军的首要分子等,应按“”敌人或敌对分子“看待,不能划入”无辜居民“的范围之内。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军人,且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群众的行为,侵害了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军纪,危害了我军作战利益,却故意加以实施。那些确实出自于军事行动需要而取用、毁坏军事行动地区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应认为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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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就具备了本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本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二)区分本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界限

    1、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参加军事行为的军职人员;而抢劫罪、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行为发生地点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而抢劫罪、抢夺罪没有地区限制,可以发生在任何地区。

    3、侵害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群众的财产;抢劫罪、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地区的公私财产。如果军职人员在非战区抢劫或者抢夺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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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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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立案标准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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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司法解释

    一、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武器装备肇事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多的人重伤、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术装备毁坏不能使用的;军用物资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战斗任务完成的,等等。

    二、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曾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曾规定: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四、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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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4:49:23

死缓的变更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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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表现不同,处理不同。 2.若无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若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4.重大立功如阻止重大犯罪、检举犯罪属实等。 5.死缓变更体现刑罚公正与改造功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2026-06-03 14:38:20

被骗了1300块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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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2:54:50

给当事人发送她被性骚扰的视频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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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报警了吗?你是是什么身份立场呢?具体情况可以与我联系详谈,我的主页有联系方式

2026-06-03 00:18:38

死缓变更的三种处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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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缓者在两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这是对其良好表现的肯定与刑罚减轻。 2.若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像阻止重大犯罪、检举犯罪属实等,期满则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是对积极改造的奖励。 3.要是考验期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严惩严重犯罪行为。

2026-06-01 00:15:49

贩卖烟草团伙判多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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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贩卖烟草构成犯罪通常涉及非法经营罪,无死刑,量刑结合多因素判定,有其他犯罪行为可能数罪并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像烟草这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贩卖烟草团伙,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如果成员还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就会数罪并罚。总之,贩卖烟草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法律量刑标准。若你对贩卖烟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5-31 14:38:50

你好 派出所给打电话说让去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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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一块的话 可以走起诉程序 进行起诉的 这一块的

2026-05-31 11:46:38

我被电信诈骗了还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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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一下您电话 打电话和您聊一下具体的问题

2026-05-31 08:39:54

公司洗钱法人判多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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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洗钱,法人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洗钱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并无死刑的刑罚规定。 当单位实施洗钱犯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法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担责,会按此标准量刑,具体量刑要结合犯罪情节、洗钱数额、在犯罪中作用等因素综合判定。 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动的审查。同时,法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026-05-31 05:27:52

死刑的适用对象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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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含死缓。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控力弱且可塑性强,应给其改过机会。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涵盖整个刑事诉讼。不论因何原因、以何方式终止妊娠,怀孕妇女都不适用。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举体现人道主义与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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