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在双方协商解除或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需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不得超过两年。具体而言,协商解除或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那些负责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并制定特定保密义务的员工因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设定的竞业限制期,或者是自主创业,从事相同领域的商业活动所设定的竞业限制期,都必须严格遵循法规规定,不得超过法定的两年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