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娩而产生的休假工资通常由雇主予以承担,然而倘若雇员加入了生育保险体系之后,其休假工资将依据雇主所在的上一年度企业员工的平均月薪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颁发;
若尚未参加生育保险,则应依照该女性雇员在产假开始之前的工资标准,由雇主负责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享有的生育津贴,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应按照雇主上一年度企业员工的平均月薪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反之,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应按照该女性雇员在产假开始之前的工资标准,由雇主负责支付。
此外,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应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雇主负责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