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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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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

    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之行为。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 2 万件 ( 套 ) 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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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认定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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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量刑标准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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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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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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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00:28:54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后怎么办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双方即建立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由此产生一系列明确的法律后果,既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为生父设定了必须履行的抚养义务。1.生父需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按时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可在生父去世后依法继承其遗产。2.若生父认领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以此维护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权益。3.在户籍登记等日常事务中,非婚生子女可凭借生父的认领材料,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消除身份认定障碍,保障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常权益。

2025-12-16 21:42:54

婚前房产出售所得还是婚前财产吗

律图案源小助手

律图案源小助手 最近回复:

婚前房产出售所得通常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前房产是一方在结婚前合法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出售该房产获得的款项是原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其财产性质并未改变,依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该房产进行了管理修缮等投入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劳动,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可能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如果出售所得款项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比如将售房款存入夫妻共同使用的账户且无法明确区分各自份额,这可能会影响该款项的财产性质认定,导致其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为避免财产性质认定出现争议,在处理婚前房产出售相关事宜时,应注意保留房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出售协议、资金流水等相关材料,以此证明款项的来源和归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6 17:02:46

不给抚养费通常多久会启动强制执行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应先进行催告,保留好催告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短信等。(二)若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且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了抚养费支付事宜,可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三)拿到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依旧不履行,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025-12-16 00:58:52

工伤款会强制包工头或者其妻子执行吗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包工头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工伤赔偿责任时,法院可强制执行其个人财产,能否执行其妻子财产需根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1.包工头个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包工头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若其未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范围包括包工头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合法财产,通过合法程序保障权利人的工伤赔偿权益得到落实。2.妻子财产的执行认定若该工伤赔偿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包工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包工头的份额,以及妻子名下与该债务相关的共同财产部分。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仅能执行包工头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其妻子的个人财产。

2025-12-15 07:11:43

非法支付结算罪量刑多少

律图天津

律图天津 最近回复:

非法支付结算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这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一旦情节严重便需承担刑事责任。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实施非法支付结算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会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多项因素,以此确定对应的量刑标准。

2025-12-15 06:28:39

多久可申请强制执行不付抚养费,坐牢多久

律图衡阳

律图衡阳 最近回复:

(一)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时间: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结束,对方还没支付抚养费,就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判决书要求在某个日期前支付抚养费,过了这个日期没给,就能申请。(二)不支付抚养费的刑事责任:一般不支付抚养费不会坐牢,但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负责人按前款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12-15 03:20:18

撞人造成擦伤,该赔的钱是多少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撞人擦伤赔偿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医疗费有严格的认定标准,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2)误工费的计算较为复杂,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收入状况区分有无固定收入。护理费则依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3)赔偿金额因擦伤程度而异。轻微擦伤可能仅涉及医疗费赔偿,若因伤误工就需额外赔偿误工费等。赔偿数额通常不会过高,但具体要按实际产生的各项费用计算。(4)赔偿途径有协商和诉讼两种。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受害者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发生撞人擦伤事故,双方协商时要保留好各项费用凭证。不同案情赔偿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5-12-14 01:46:37

伪造劳动合同会怎样处罚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伪造劳动合同若用于劳动纠纷中干扰法院审理,法院会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伪造劳动合同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且涉案金额达标或情节严重,会触犯诈骗类罪名,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伪造者还需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5-12-13 06:15:08

非婚生子女花费由谁承担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父母双方均需承担抚养义务,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花费应由父母共同负责。父母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与具体数额。协商时需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达成合理一致,协商结果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定费用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合适的费用标准。若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抚养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5-12-11 03:36:19

法律对股权转让有无明确时间限制

恩施法务

恩施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通常法律未明确限制股权转让时间,但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相关时间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遵循章程约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赋予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管理股权流转的权利。(2)国有股权转让需按照国资监管规定执行,有着严格的审批和交易程序,其转让时间会受到流程影响。这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流转。(3)股份有限公司有特殊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提醒:进行股权转让时,要先查看公司章程规定,涉及国有股权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严格遵守相应规则,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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