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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或者私自赠送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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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本罪的主体不能是个人,也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违反规定而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实际上动机可能是不同的,但动机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禁止出卖。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哪一级文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素。出售或者私自赠送文物的对方只能是中国国内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中国公民,如是国有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以外的所有单位,如私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以及之间联营单位等等。

    这里的个人,是指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的任何个人,包括共有的个人。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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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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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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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处置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具体有以下方式:

    1、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私自非法出售由国家保护的文物、图书等藏品;

    3、私自将由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赠送给个人或者非国有单位。

    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以外的所有单位,如私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以及之间联营单位等等。这里的个人,是指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的任何个人,包括共有的个人。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赠送”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两个行为的、则构成“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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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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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6:14:23

合伙人虚假出资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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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虚假出资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多方面责任。民事上,对其他合伙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对合伙企业需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行政上,公司合伙人会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刑事上,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为避免此类情况,合伙人应诚信履行出资义务,严格按合伙协议执行。其他合伙人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虚假出资行为依法惩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2026-02-05 06:09:15

合伙协议解除了投资款应如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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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解除后投资款退还需根据不同情形处理。有明确约定时按约定执行,如约定按出资比例且无附加条件退还,就依此操作。 2.若协议未约定,先对合伙财产清算,涵盖合伙投入财产、经营积累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清算后有剩余财产,按出资或盈余分配比例分配并退还投资款。 3.若合伙经营亏损,合伙人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担亏损后退还剩余投资款。部分合伙人有过错致亏损,要承担赔偿责任,减少其应退还的投资款。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投资款退还条款;经营中定期清算财产;发生亏损及时确定责任分担,避免纠纷。

2026-02-05 04:15:17

合伙做生意钱被拿走了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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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钱被拿走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并解决。优先收集证据,像合伙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能证明合伙关系和资金流转情况,若有书面合伙协议,可据此追究对方责任。 解决途径上,能协商就与对方沟通要求返还钱款。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方行为涉嫌犯罪,如职务侵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走刑事程序追责。 在处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具体建议如下: 1.尽快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先尝试友好协商,沟通时保留好记录。 3.若需诉讼或报案,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6-02-04 22:14:33

想了解,免费办自习室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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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办自习室一般不违法,但要确保场地安全、消防等方面符合规定,不能存在安全隐患。若涉及经营场所,可能还需有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解决方案就是先检查场地是否满足基本安全和使用要求,若有疑问可找专业人员评估,确保开办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后续麻烦。

2026-02-04 09:01:41

合伙纠纷账目不清举证责任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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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账目不清时,通常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主张方要对其主张事实负责举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合伙账目有问题并要求分配利润或赔偿损失,就要证明合伙关系、收支情况及被告过错行为等。 不过,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况。若被告掌握关键账目资料却拒不提供致账目无法查清,法院会让被告担不利后果。被告需合理解释账目情况并提供证据,不然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主张方应积极收集合伙协议、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主张。 2.若怀疑对方掌握关键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被告若掌握账目资料,应及时提供并合理解释,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2026-02-04 08:35:14

合伙期限届满不解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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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限届满后若全体合伙人继续执行事务且无人异议,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合伙期限变为不定期。在此情况下,合伙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他人。 1.若部分合伙人想解散而部分不想,首先查看合伙协议中对退伙、解散的约定,按约定处理。 2.若合伙协议无相关约定,合伙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3.若协商不成,想解散方可以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合伙解散。 遇到合伙期限及解散问题,应先明确合伙状态,再按步骤处理,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2026-02-03 17:40:32

合伙关系认定都包含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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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关系的认定有明确规则,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有书面合伙合同的按合同认定。没有书面合同,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人有多项责任与权益。要共同出资,出资形式多样,涵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这是合伙经营的物质基础。要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在利益与风险方面,应按约定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约定不明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分担。 3.建议合伙人在合作时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若没有书面合同,要保留好能证明合伙关系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及时沟通,就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问题达成清晰共识。

2026-02-03 17:16:41

合伙人被告了伙伴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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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被告时其他伙伴是否担责及担责形式因合伙类型而异。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便出资不同,当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全部剩余债务,之后可追偿应担份额。有限合伙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若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企业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责。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普通合伙人应合理评估自身偿债能力,谨慎参与合伙。 2.有限合伙人要明确自身责任范围,避免过度投入。 3.全体合伙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因个别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债务风险。

2026-02-03 14:12:57

合伙干活致他人受伤责任怎么分

最近回复:

合伙干活致他人受伤,全体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权利,所以对合伙债务应共同负责。 确定责任份额时,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按其分担;没有的,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无盈余分配比例则均额分担。若合伙人执行事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受伤,要在内部对其他合伙人赔偿。 为避免此类纠纷,合伙人在合作前应签订详细协议,明确出资比例、责任分担等事项。在合伙经营中,要加强对执行事务的监督,避免因个别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若发生致他人受伤情况,合伙人应积极承担责任,再按约定或规定确定内部责任分担。

2026-02-03 13:49:05

合伙合同没写明利润怎样去分配

最近回复:

1.合伙合同未明确利润分配时,可先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分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2.合伙人可重新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时间等。当出现争议,首先应尝试协商解决。 3.若协商无法解决,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处理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收集合伙出资、经营情况等相关证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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