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劳动争议裁决书会在案件开庭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但这也要根据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来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在接到诉讼申请之后的第五天之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至被申请人处,而被申请人则需在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的10个自然日以内提交答辩书。
此外,仲裁庭还必须在开庭前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将开庭日期和时间通知给双方当事人,并且从接受仲裁申请之日起的45个自然日内完成整个审理过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