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约定的试用期可能被视为无效:
若在劳动合同中只单纯地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这一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如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已经确定了两次试用期,那么第二次约定的试用期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满三个月时,所设立的试用期也将失去其有效性;
对于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同样无法生效;
最后,以完成某项特定任务作为期限来设定试用期的做法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