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满足了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直接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无需向上级提交任何书面形式的辞呈:
当贵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并对员工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贵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必要的工作环境;
在工资发放环节中,贵公司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薪资待遇;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