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尚未签订任何正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他/她并不具备立即离职的权利。
然而,在此期间,倘若需要结束与原雇主的
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向所在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获取相应的
工资结算和
离职手续的办理。
此外,他们还享有请求对超出一个月但不足一年部分的
劳动报酬赐予
双倍赔偿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必要时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