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而言,双方均有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纷争,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选择以正式申请调解的方式来寻求解决途径。
在受理此类劳动调解的过程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扮演重要角色。
倘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劳资纠纷仲裁的法定审理期限为一年,自劳动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计;
如有劳动者对此等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接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至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特定时间区间同样自劳动者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