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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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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本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拒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 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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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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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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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 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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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 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 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 较大的,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 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 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 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L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L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 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 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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