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
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程序(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下情形时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