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特定因素而导致必须撤销或更改已签署的合约,务必首先与合约对方展开深入且妥善的沟通,充分征得对方理解和同意,在此过程中相应地承担起履约纠葛所带来的义务和风险。
同时,务必确保适时签订书面形式的解除合约协议。
若是涉及中介组织参与其中的情况,则更须三方共同在场,经过友好磋商及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在解除合约协议上签名盖章,从而赋予其法律约束力。
这种全方位的安排有助于杜绝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纷争。
2.在正式签署书面解除合约协议之际,务必细致确认合同失效的具体时间、具体名称、详细编号以及需要被解除的具体条款等重要内容,待各方签字核实后协议即刻生效,取证工作应尽量规范化,以便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3.若合约一方由于特殊原因(如人身在异地)无法亲自出席书面解除合约协议的签署仪式,应在寻求并获得合约另一方许可的前提下,授权书面形式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项。
如此不仅合法合规,也体现出尊重和信任。
4.在有关撤销合约和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等事宜都得到妥善解决、取得双方口头上的共识以后,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尤其应该严谨地履行好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例如保存好所有的录音笔录、传真文件等详实的资料,以免在未来的维权过程中出现举步维艰的局面,维护好自身权益,不让无端受到侵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