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
诉讼地位问题,在法学界素有争议。有的认为辩护人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有的认为辩护人是依附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独立诉讼主体,也有人认为辩护人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什么是诉讼主体,什么是诉讼参与人,然后才能界定辩护人在
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从
刑事诉讼法学的范畴看,诉讼主体是指诉讼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亦即行使诉讼职能的机关及个人。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主体通过不同方面的职能活动,从而推动客体的解决。显然,主体乃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