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被认定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应视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项下的“情节严重”罪行:
(1)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总人数累计已超过一百二十人次;
(2)已直接或间接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处获取的传销资金总额累计已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3)曾经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在过去一年内因同样原因遭受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期间内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总数累计已超过六十人次;
(4)导致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以及(5)引发其他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