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应全数划拨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地面设施及其初级作物养分补偿款,则归属于对应物品的实际拥有者。
2.如需要进行统一安置的人群,其安置补助费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在此基础上进行管理与运用。
3.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将直接支付给相关安置单位。
如果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将发放至被安置人员手中或在征得他们的同意之后,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
4.在征收土地时,必须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也能保证他们的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5.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设施和初级作物养分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6.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7.对于征收农用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面设施和初级作物养分等的补偿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