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如被拆迁者或房屋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则拆迁方可依据法律程序向仲裁委员会进行正式申诉;
同时,拆迁方亦可根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若发生诉讼期时间超时现象,拆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其先行执行相关事项。
然而,当拆迁方申请先行执行时,必须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