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遗失了购房合同,不必担心,这是可以进行补办处理的。
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我们知道在典型的房地产交易流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四份购房合同:
开发商持有两份,房管部门进行备案保存一份,而剩余的一份则由购房者本人保管。
然而,假设购房者需要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话,他对于所有购房合同的原件都需提交至贷款银行以供备案。
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完成购房合同签署之后,这份合同便成为了证明其购买房产的重要凭证。
其次,如果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那么在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之前,倘若购房者不慎遗失了合同,只需要将遗失的合同作废,随后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即可。
在此过程中,购房者所需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份合同的工本费,大约为五十元人民币左右。
最后,如果购房者在预售登记完成后,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之前遗失了合同,此时所应采取的措施便是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原合同已作废。
待公告发布满三个月后,购房者可携带报纸前往进行预售登记的相关机构申请注销先前签署的那份合同,并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然后再次进行预售登记。
在此期间,购房者还需承担公告发布费用、合同工本费以及新合同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