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双方之间,凡是涉及以下问题之争皆视为劳动纠纷:
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福利、薪酬待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所产生的矛盾冲突;
由于员工被解雇、辞退或主动离职而引发的法律纷争;
因对劳工雇佣关系的确立存在疑虑而引发的争议;
因工资薪酬、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
以及其他各种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