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款项的拨付通常自拆迁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算,最迟应在三个月之内到达受偿者手中。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与被征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实施拆迁行为之前,足额且一次性的支付拆迁补偿款。
关于拆迁赔偿的具体准则,暂无统一的标准可循,但总体上的补偿原则是确保被拆迁户的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和生活条件不受损失或降低,同时并提供适当的改善和提升机会。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还需明确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重要事项。
对于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相关信息;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措施,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