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类与工伤相关的费用,皆将由贵司自行承担责任及支付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贵司应自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或经医疗机构确诊、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贵司未能按时履行此项义务,工伤员工及其家属、工会组织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