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与所属单位终止劳务合同之后所需要执行的程序如下:
首先,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团体传达此决定;
其次,在期限内处理好日常事务以及工作事宜的交接;
再次,依法进行薪酬及经济赔偿款项的结算;
接下来,由所在单位出示结束劳务合同的凭证证明文件;
最后,将个人档案以及社会保障关系彻底地从该团体中移出。
倘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条法规,那么员工有权立即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任何事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