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之间存在着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支付条件各异。
当雇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对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反之,在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则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其次,两者属性不尽相同。
经济赔偿金带有明显的惩戒意味,旨在弥补劳动者因非法解雇所遭受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则侧重于帮助劳动者缓解失业压力,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此外,两者金额也有所差别。
通常情况下,经济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