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中,建设工程方面的分包和承包合同已然成为普遍运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这样的情况下,分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将得以明确细化。
例如,分包方将要向承包方支付一定的资金,而作为回报,承包方需负责提供完备的工程建设劳动力量以及相关的劳务作业服务。
然而,根据相关法规,劳务分包作业仅限于直接提供劳务作业,不能包含相关物资或设备的供应。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大量涉及小型辅助设备及机械的劳务分包现象。
然而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要求。
若劳务分包活动包含了小型机械费用,则该行为不应被视为真正的分包;
但如若含有大型机械费用或者周转性材料,那么就应该被纳入到转包或是分包的范围内看待。
值得一提的是,清包工是无法再行劳务分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